民间观察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解读及建议(二)

答:分类肯定是好事,但是更需要关注的是分类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分类而分类?抑或是为 了焚烧而分类?还是真正为了实现生活垃圾管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这些问题才是关键。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第一条规定,“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城市 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文明发展,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生 活垃圾分类,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这一条清楚地表明了立法目的,但读起来仍然感觉无法明晰立法的终极目的,依然有为分类而分类之嫌。先撇开这个《激励办法》本身,我认为在生活垃圾管理层面,生活垃圾管理是个系统工程, 从生活垃圾产生的源头开始到弃置处理终端的一个系统化全链条的过程,而生活垃圾的分类仅是这个过程中的一小部分,那么垃圾分类应该顺应生活垃圾管理的总的原则和制度。这个原则是什么,国家层面的上位法有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这个办法施行之后,无疑职能部门将会有一套班子专门负责此事,为此,除了每年 6250 万元巨额激励资金本身外,为了这个机制的运行,事实上还需要投入不少行政上的管理和运行资金。花这么多钱做这个事情,如何让这个事情能够满足老百姓对于解决垃圾围城窘状的期 待乃至进一步对于环境美好的向往显得非常重要!
《激励办法》在其立法目的的表述上还有一个依据,就是依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 依据的应该是《分类和减量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即“对生活垃圾分类和 减量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社区、家庭和个人,可以给予表扬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主管 部门另行制定。”。《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于 2015 年出台和实施,它的第一 条也就是这个《分类和减量办法》的立法目的则表述为:“为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 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这一立法目的和上位法是吻合的,但如何在《激励办法》中体现, 在《激励办法》中并没有看到。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对于包括生活垃圾在内的固体废弃物处理的基本原则就是“三化”,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所以,其实方向是清晰的,但是道路确实是艰难曲折的,希望《激 励办法》不只是在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上依据《分类和减量办法》,在具体的实施上能配合贯 彻“三化”。
问:在环保领域,日本属于走在前列的国家之一,是否有可以借鉴的方式?答:在环保领域,学习域外经验是惯例,我们国家的很多环保法律制度和环保管理制度都是泊来品,借鉴了不少国外的先进经验。包括日本在内的发达国家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目前正在中国重演,所以,无疑国外的先进经验是值得借鉴的。日本在生活垃圾管理上做的很好,当然应该学习,重要的是怎么学?学什么?任何事情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我相信日本对于生活垃圾的管理也不是短时间内达到的。基于目前我国的现状,如果将日本那套成熟 的办法搬过来,恐怕一定会“水土不服”,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首先要从宣传、教育、培养意识开始,从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的知识、回收知识、生活垃圾不合法处置对环境的危害等等层面进行宣传,逐步培养环保意识。在这个方面,教育部门、媒体大有作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乃至多途径地开展宣讲。之后,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加强,逐步行动上推行包括生活垃圾分类在内的环保行动。
问:像深圳城市发展速度节奏较快和环境保护工作之间该如何做好配合?
答:深圳城市发展速度节奏较快和环境保护工作之间矛盾吗?我并不这样认为。日本东京的生活节奏快不快?我认为,对待垃圾的态度和做法跟习惯有关,跟节奏无关,分类很多时候只是顺手的事。我去过我们国家很多很美的自然保护区,里面也有很多被随手丢弃的垃圾,按理去旅游的人不属于快节奏的,可是,坏习惯仍然导致他( 她)的垃圾污染了美丽的保护区。所以我认为更重要的是要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和生态意识。之前有个从经济学角度讨论环保的理论,说的是由于经济的外部性,导致人们不重视环保,可是现在的局面是环境保护变成了一个关乎更好地生存的一个刚性认为摆到了每个人面前。何况,环境保护每个公民都有环境保护的责任,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2015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保护环境是国 家的基本国策。”;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第三十六 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 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 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 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2018 年 3 月,美丽中国建设被写进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这是都是公民保护环境法律责任的依据,包括垃圾分类在内的保护 环境的行为是每个公民应该履行的法律责任。?
(本文根据2019年10月广东人民广播电台《南粤之声》(FM105.7)采访陈旭绯律师发言的的总结稿编辑,本观察仅代表机构和机构成员观点,如需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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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 | 朱小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