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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观察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解读及建议(一)

导语
自从7月上海推行垃圾分类以来,关于垃圾分类的讨论热度一直居高不下。垃圾产生量只增不减,特别是大城市已经开始出现无地可埋的困境。而深圳作为全国46个首批垃圾分类试点城市之一,垃圾分类也在如火如荼推进中。广东人民广播电台《南粤之声》(FM105.7)邀请绿源接受有关深圳垃圾分类的专题采访,熊杨副会长代表绿源接受采访,节目将于下周一、二(14、15日)早上播出。
(熊杨副会长接受采访)
2019年9月16日,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的通知。这个将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有效期3年的《激励办法》针对家庭、个人、住宅区采取“以奖代补”、“通报表扬为主,资金补助为辅”的方式,表彰和奖励参与垃圾分类和推广的积极分子,奖励经费由市、区财政分担。
深圳垃圾分类法自从今年7月上海开始推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以来,社会上流传着各地针对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处罚标准,其中也有深圳的处罚标准。
垃圾分类是涉及面广、技术性强的工作,在推广初期,光靠处罚也许会欲速则不达,这次深圳在三个月为过渡期对参与垃圾分类工作表现积极者给予正面表彰和奖励是一种工作方式的创新。
但是,《奖励办法》中奖励比例非常小,评定程序和周期比较复杂和漫长。在垃圾分类推行初期,应以及时鼓励为主,要扩大表彰面,简化评定程序,调动市民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还要增加评定透明度和增加“公众参与”度。
据了解,深圳市人大近期也将组织对垃圾分类立法进行讨论,立法过程比较长,要加快进行。立法是垃圾分类处罚和奖励的基础,有了法规,才有依据。在垃圾分类立法中要确定垃圾收费原则,充分体现“谁污染,谁付费”的精神,使奖励经费由财政负担过度到从垃圾收费中支出,以减少财政负担。
城市居民只是垃圾分类的前端,而不是源头,垃圾减量和分类的真正源头在商品制造和销售,所以,对垃圾分类工作的表彰奖励还应该包含源头企业和商家,同时还应该鼓励分类工作的科技创新(如分类标识体系的研究和建立)。本文经作者本人授权发布,未经允许请勿转载,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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