圳见 | 河长制与公众参与
河长制推行已经四年,许多地方的河流、湖泊环境状况得到很大改善,长江法已于2020年12月26日在全国人大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长江大保护、黄河大保护都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江河流域的治理和保护成为社会生活中家喻户晓的事情。
2016年12月,中央和国务院“两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其中特别要求:“拓展公众参与渠道”、“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评价。”
“公众参与”中公众的【百科释义】:“从广义上说,公众是除自己之外的所有人,具有排己性。从狭义上说,公众是除自己及与自己有相当关系或一定交往的人(或团体)外的人群,具有排他性。就个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公众必须是狭义上的公众。”
“社会监督”中的社会【道客阅读】释义:“汉语的‘社’原指祭神的地方,‘会’为聚集之地,‘社会’即人们为祭神而聚合在一起。西文‘society’意为伙伴。‘社会’的定义是:人类生活的共同体”。
在河长制推行过程中,各地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形式多样,民间河长、河小清、河小二、志愿者河长等等称呼都是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开展之后体现公众参与的形式,但是,为了与政府河长(行政河长、官方河长)称呼相呼应,包括江苏省(最早推行河长制)、广东省、湖南省、贵州省、广西区、上海市、水利部、生态环境部等省市部委在宣传、表彰中都采用“民间河长”的称呼。
江苏民间河长
广州民间河长
中国民间河长
上海民间河长
广东民间河长
贵州民间河长
民间河长是相对于官方河长,民间河长并不一定都由志愿者组成,有的是由政府任命的,也有的是学校和单位发起组织的,还有人大代表河长、政协委员河长,更多的是由公益组织独立发起、组织并开展水环境治理的监督工作。
河长制里的官方河长分为四级河长,有的城市设立了五级河长、六级河长,但是根据河长制中强调的行政领导负责制,能够担任河长的领导对水环境治理必须既有权又能担责,所以省、市、县(区)、乡(街道办事处)四级河长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河长,社区工作站及以下部门负责人担任的河长只能算作民间河长。
深圳是《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印发后较早建立河长制的城市,深圳市绿源环保志愿者协会是深圳市最早组建民间河长的组织,“深圳民间河长”已经被收录入“网络百科全书”【百度百科】和【360搜索百科】
河长制的提出和推行其实是河湖水体黑臭治理的倒逼,是太湖蓝藻事件催生了河长制,这个江苏省的首创被国家肯定继而在全国推广。河长制规定的“公众参与”,实质就是“利益相关者参与”。
河长制的全面推行,在河、湖黑臭水体治理上发挥了关键作用,这其中除了党、政领导负责之外,公众参与也功不可没。既然消除水体黑臭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望”,那找出污染问题,监督治理效果就离不开人民群众这些“利益相关者”,而公众参与正是实现治理目标的最好体现。
但是,一些地方主管部门对河长制的公众参与理解不全面,更认可有官方背景的组织的参与,给监督者发放补贴,甚至在河流治理公众满意度调查时采取给填写调查表的义工记义工时来鼓励参与,这其实已经偏离了志愿服务的初衷,也不符合河长制公众参与的原则。
有人将环保志愿者参与等同于公众参与,提出将各种形式的民间河长统一为志愿者河长,这是又一个误区。不错,志愿者是公众的一部分,但志愿者不能代表整个公众,也不能完全代表利益相关者,正如前面说的民间河长概念里包括了志愿者河长、河小二、河小清、学生河长、人大代表河长、政协委员河长,甚至也包括了一些地方的五、六级河长,民间河长成为了一个体现公众参与河长制的专有名词。
虽然志愿者河长只是体现公众参与的民间河长其中一部分人群,但这样的定义并不会降低社会对志愿者这个群体的尊敬。
志愿者(Volunteer),联合国定义为“自愿进行社会公益服务而不获取任何利益、金钱、名利的活动者”,具体指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能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而不获取报酬,奉献个人时间和助人为乐行动的人。在我国,志愿者(大陆)也叫义务工作者、义工(港澳地区)或志工(台湾地区)。
本文分析了推行河长制过程中各种公众参与形式的称呼,但最终目的不是谈称呼,而是希望通过分析能够完整理解推行河长制的目的和意义,也就是通过建立党政领导负责+公众参与的全新环境治理体制推动社会朝着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目标前进。
本文转自公众号“熊杨”,作者:熊杨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分享本文